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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发机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11-29
  • 文件字号: 胶政办发〔2022〕55号
  • 成文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国网胶州市供电公司:

修订后的《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胶政办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我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迅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工作预案》《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备用结合、专兼结合;依法依规、科学处置;政企联动、快速反应;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风险分析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途输送油气管道14条,途经11个镇街,隶属6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线总长度402.19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7条,长度225.43公里;原油管道5条,长度119公里;成品油管道1条,长度24.76公里;航油管道1条,长度33公里。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56处,其中,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31处。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泄漏后可能对人员、财产、环境、生态等造成严重危害,引发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本体腐蚀。石油天然气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石油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件。

    (3)自然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件。

  1.6事件分级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按照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发生地区为人员密集地区或高后果区且石油天然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供应中断(3天以上),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石油天然气供应中断。

    1.6.2 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发生地区为人员密集地区或高后果区且石油天然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供应中断(2天以上3天以下),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石油天然气供应中断。

    1.6.3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发生地区为人员密集地区或高后果区且石油天然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供应中断(1天以上2天以下),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石油天然气供应中断。

    1.6.4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发生地区为人员密集地区或高后果区且石油天然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供应中断情形低于较大事件指标。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当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工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镇(街道)政府(包括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下同)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宣传教育、解读培训、演练、评估工作;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分析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负责与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和正面引导。

    市发展改革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专家队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救灾物资的调度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应急局: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划定警戒区和实施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现场救援人员实施撤离;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事发地应急环境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制定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法定检验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市财政局: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应由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气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协助查询相关地质资料,提供相关地质专家信息。

市城乡建设局:协调城市集中供热、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对受损市政道路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一定范围内市政管道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管道穿跨越河流水情、工情等信息,负责出具管道涉有关河道、水库等施工的防洪影响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伤员及家属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储备和紧急调配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气象局:提供突发事件现场有关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辖区内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快速查勘及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科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措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引起的火灾等抢险救援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镇(街道)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启动镇(街道)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做好抢险、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现场救助、物资供应,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 做好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运行与维护管理、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消防、腐蚀与防护、勘探规划与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次生灾害防范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参与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2.5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或省、青岛市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现场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5.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5.2抢险救援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应急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行业部门和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管道企业组成。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5.3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分别牵头,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2.5.4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镇(街道)、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5.5后勤保障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科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核算,应急救灾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人员办公、食宿等后勤保障。

  2.5.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2.5.7环境监测组

    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牵头,市气象局、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针对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2.5.8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等组成。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5.9善后处置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水、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2.5.10事故调查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等相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收集现场有关突发事件物证,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2.5.11专家支持组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镇(街道)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设立本级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7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风险防控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对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2)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3)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路由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4监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加大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巡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报告。

    有关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预测体系,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镇(街道)政府、管道企业对各自辖区、单位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制定实施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5预警

    5.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5.2预警发布

    5.2.1预警发布主体

  青岛、胶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胶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橙色预警: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红色预警:在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发布。

  5.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2.3预警发布形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5.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政府应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预警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5.3.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镇(街道)政府应立即作出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向社会公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3.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镇(街道)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5.3.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青岛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镇(街道)政府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5.3.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在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镇(街道)政府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措施。

    6信息报告

    6.1报告主体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企业、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信息报告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企业要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市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石油天然气管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6.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接报的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288210。

    7应急处置

    7.1先期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设置初始警戒隔离区,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

    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我市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将信息报告上级;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等。

    7.2专业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采取针对性措施。

    7.2.1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

    (1)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报告泄漏的管道输送介质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份;

    (2)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3)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石油天然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并划定警戒区、隔离区,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4)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事故处置,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7.2.2石油天然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输送介质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石油天然气。

    7.3分级响应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7.3.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四级)

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响应支援。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共同负责应对。

7.3.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三级)

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市政府及管道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响应支援。

7.3.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二级)

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7.3.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一级)

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青岛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7.4指挥与协调

  7.4.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

衍生灾害的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7.4.2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到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青岛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7.4.3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7.4.4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青岛、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7.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处置需要,除应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的措施外,现场还应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7.5.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石油天然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等,以及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7.5.2管道抢修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石油天然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7.5.3群众疏散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7.5.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现场安全警戒,及时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上级决定或指令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7.5.5人员救护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

  7.5.6环境监测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5.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现场。

  7.6扩大响应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胶、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7.7社会动员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8.1信息发布

    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7.8.2舆情引导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7.9应急联动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驻胶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胶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 以及市政府请求, 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10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和特别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省、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意见执行。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

  8.2保险理赔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3社会救助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4总结评估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8.5恢复重建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9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9.1队伍保障

  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9.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保障。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市商务局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9.3信息保障

    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突发事件报告信息。

    9.4资金保障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9.5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按照职责依法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

    9.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和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应当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9.7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道)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本预案进行工作培训;各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道)政府要按照《胶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

  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中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各镇(街道)政府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下载:胶政办发〔2022〕55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胶政办发〔2022〕55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