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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09-06
  • 文件字号: 胶政发〔2022〕40 号
  • 成文日期:2022-09-05
  • 有效性:有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区域征地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被征迁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结合官路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特点, 以及胶州、高密二个共建区域中的特殊性,特制定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建设官路水库工程项目的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官路水库工程是省委省政府、青岛市委市政府着眼解决区域性水资源短缺、提升水源支撑能力、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官路水库是《青岛市水资源 配置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 2021-2023 年) 》拟实施调蓄水库工程、 水资源配置网工程的重点项目。官路水库以调蓄南水北调东线后续引江水为主,在南水北调东线后续引江水到来之前,主要调蓄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引江水、青岛黄水东调承接工程引黄水和峡山水库可调水量,对水源调蓄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官路水库工程项目执行的法律依据

  该项目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并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 以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省青岛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规划大纲》等法规政策。

  第二条  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 以人为本,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征迁人的生产生活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补偿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乡村振兴、产业开发、文教卫事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及水利建设等方面,对库区征地安置补偿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第五条  库区开发应当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第六条  在官路水库工程占地土地征用线范围内建设及人口迁入政策,按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执行。违反上述通告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 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部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八条  库区征地人口身份认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 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库区征地人口:

  ( 一 ) 居住在库区征地范围内村庄,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 二 ) 长期居住在库区征地范围内村庄,有户籍和土地的无住房人口;

  ( 三 ) 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的无户籍人口;

  ( 四 ) 暂时不在库区征地范围内村庄居住,但有户籍、住房 在库区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 打工人员等;

  ( 五 ) 在库区征地范围内村庄有住房和土地,户 口临时转出 需回原籍的人口,如复转军人、学生、刑满释放及服刑期未满人员等;

  ( 六 ) 经市级补偿安置专门工作机构、所属市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所属办事处共同认定应纳入的人口。

  户籍在库区征地范围内村庄,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户籍 在调查范围内,但无住房和土地在库区征地范围内的“空挂户” , 不计为库区征地人口。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范围

  官路水库工程征占地范围主要涉及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的河南村、官路村、东岭村、红卫村、栗园村、小杜戈庄村、杨李庄村、大杜戈庄村、陈家庄村、石门子口村、沟东村、孟家村、 五里堠子村、西岭村、冷家庄村、匡家庄村、夏于庄村、毛家屯村、闫家屯村、铁家庄村、孟家庄村、曹戈庄村、黄泥崖村、郭 古庄村、前崔家村、后崔家村、马店窑厂。 以上征占地区域具体 以埋设界桩为准。

  二、征地补偿方式及补偿方案制定。

  ( 一 ) 征地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 二 ) 工商业企业及养殖户的搬迁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村民生产安置。

  以自谋职业、二三产业、社保安置、后期扶持等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安置。

  一、生产安置人口计算。

  以村为单位,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

  二、生产安置方案。

  ( 一 ) 有土地安置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村,可调整土地,继续耕种;对不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给失地农民缴纳社保。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政策指导,胶莱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积极采取发展村民增收项目、 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组织村民培训等多种 措施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

  ( 三 ) 原官路水库土地使用权归胶州市水利局所有,并且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 11095.87 亩。 自1963 年水库废弃后, 土地长期为周边村民种植林地、园地、耕地。考虑到土地被村民长期种植林地、园地、耕地,该土地不计算土地补偿费,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助。

  ( 四 )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村民老年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35 号 ) 及市有关规定。

  ( 五 ) 对库区被征迁人实行后期扶持,参照《山东省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鲁政发〔2006〕84 号 ) 及有 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涉及到的坟墓,需统一 搬迁至各自村经济合作社指定的坟墓安葬地点。按照国务院《殡 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水库及河流堤坝 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造坟墓。

  第四章  补偿补助费

  第十二条  搬迁房屋的补偿标准。  (具体以补偿方案为准)

  一、房屋的补偿。对工业类房屋、办公及养殖类用房补偿, 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 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 号 ) 文件规定,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给予补偿。

  3.有证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其他补偿。对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装饰装修、不可 迁移的生产设备等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企业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 (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 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货币补偿处理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 74 号 ) 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规定。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  (其中: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2) , 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 区片价的 0.8。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0〕4 号 ) 确定的标准执 行。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按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于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 (2022) 40 号 ) 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 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 ) 规定标准实施。具体征收补偿标 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拨付及使用。

  一、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批 准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 60 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 障资金专户。

  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拨付。按程序由青岛市 政府或管理机构拨付到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立的专户,再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到胶莱街道办事处, 由胶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 由胶莱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兑付给被征迁人。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网格理事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 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 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办理。

  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 由胶莱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所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证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

  二、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需提交双方的买卖协议。

  三、征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征地户需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书,并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材料。

  以上证书收缴齐全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审核批准的补偿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个人, 由胶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实施搬迁。 已经搬迁并取得补偿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限期移交,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个人的搬迁。胶莱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移交后房屋、设施等拆除、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村庄已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的,产权人应在 1 个月内将已完成补偿的土地移交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  水库坝区、影响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应切实做好库区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列入库区文物保护方案的,领取补偿后,归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 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改建或迁建。

  第十九条 官路水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行业规程、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期限及时移交给权属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 (市) 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 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 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 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 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 (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 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等) 、货币补偿处理费,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 文物保护费, 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涉及矿产资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

  ( 一 )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征地安置工作,配备专职财务负责人和会计、 出纳人员,加强票据、 印章管理,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 二 ) 各相关单位应按统一设置的专门会计账簿核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执行统一的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不得做假账。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孳息收入, 应转增官路水库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用于建设征地安置工 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 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表应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胶州市官路水库档案管理工作,参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制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

  法》  (档发〔2012〕4 号 ) 要求执行。市档案局、指挥部安置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官路水库征迁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相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参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项目档案工作应与补偿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 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的形成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规范与安全,并按规定向补偿安置专门工作机构归档或移交。要完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有效开发利用项目 档案信息资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的形成和管理部门应参照《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项目档案,分别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档 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等业务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 押、查封等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

  三、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商谈征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征迁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

  五、 以干扰、阻碍或破坏征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六、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指挥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干扰、阻碍或破坏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或其他工作的;

  八、造谣惑众在村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专业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征迁安置或造成征迁资金损失、 浪费和低效使用的;

  二、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征迁补偿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及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由指挥部征迁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报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方案

  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的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20〕74 号 ) 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 准执行。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  (其中: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2) ,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1,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 0.8。

  第三条 补偿依据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 ) 规定标准, 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补偿标准。

  第四条 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地上附着物及苗木、农作物给予一 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条 护林房等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

  1.护林房、临时办公用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

  值,给予货币补偿。

  2.路面、地面、围墙、大门、小桥、涵洞、水渠、水池等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 给予货币补偿。

  3. 生产设备的补偿,对业户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 苗木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过程中同一块土地上树木 (含果树、乔木、苗圃等) 和农作物兼种的,被征地人可自主选择一种补偿,不进行重复补偿。原则上按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 一 ) 果树、乔木、苗圃苗木的补偿标准

  1.果园的补偿,分别根据幼龄期、初果期、盛果期、衰老期 ( 区分树种) ,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应按亩计算的零星果树,按实际数量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乔木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 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苗圃的补偿,根据《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苗圃、苗木为迁移费,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定迁移费用,给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应按亩计算的,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数量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 其它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种植其它农作物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价

  值,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三) 村庄耕地上井的补偿

  村庄耕地上井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勘察情况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 四 ) 温室、大棚的补偿标准

  1. 温室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棚架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补偿款的结算办法

  被征迁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后领取补偿款总额的 40%,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清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并腾出土地的,经胶莱街道办事处、村经济合作社、 自然资源所联合验收合格后领取补偿款总额的 50%,土地移交项目方后剩余补偿款一次 性付清。

  第八条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官路水库工程 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21 年 10 月 23 日 ) 之日起,对抢种、抢栽的苗木及抢建温室大棚等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着 (属) 物,按照《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及特殊事项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胶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

  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6 日印发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