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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0  来源: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青岛昌永工艺有限公司等86户企业(详见附件)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度和2021年度工商年度报告;经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经对当事人税务申报情况进行取证,当事人从2020年至2021年未向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申报纳税情况;经对当事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取证,当事人未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公司查询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当事人的异常名录情况,证明当事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申报企业年报;证据三、当事人在胶州市税务局的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至2021年未向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申报纳税情况;证据四、当事人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当事人未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缴纳社会保险;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们通过当事人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因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在胶州市政务网上通过公告送达了对上述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青岛昌永工艺有限公司等86户企业(详见附件)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市北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青岛昌永工艺有限公司等86户企业名单.xls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